哈密地区宏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

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密地区宏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民初5402号
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工业园区昆明国际印刷包装城D-2-4-1、D-2-4-2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涛。
委托代理人付庭娥,女,汉族,1985年12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系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薛飞,女,汉族,1997年4月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系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哈密地区宏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新疆哈密市伊州区天山北路52号。
法定代表人贺新庆。
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哈密地区宏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哈密地区宏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哈密地区宏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哈密地区宏建工程施工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6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180元,剩余2180元退还原告云南震安减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判员  彭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