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赤民二终字第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呼伦贝尔南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2013)右民初字第14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于2014年3月1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064元,减半收取3532元,由上诉人***负担,邮寄送达费60元,由上诉人***负担20元,被上诉人内蒙古绰勒水利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