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324民初34号
原告楚雄州恒麟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华县老高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姚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技术员。
被告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华县龙川镇龙泉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楚雄州恒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楚雄州恒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2元,撤诉减半收取3426元,由原告楚雄州恒麟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