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楚雄州恒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324民初34号
原告楚雄州恒麟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华县老高坝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姚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技术员。
被告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住所地:南华县龙川镇龙泉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楚雄州恒麟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因此,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楚雄州恒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52元,撤诉减半收取3426元,由原告楚雄州恒麟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