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2325民初822号
原告:童永才,男,汉族,1956年1月8日生,住南华县。
被告:***,男,汉族,1977年9月4日生,住牟定县。
被告:楚雄中耕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姚安县栋川镇融和新城C4-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099961337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姚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姚安县栋川镇兴苑小区附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2175406306。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童永才诉被告***、楚雄中耕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姚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童永才于2018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已和解。故原告童永才的撤诉请求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永才撤诉。
案件受理费605元,减半收取302.5元,由原告童永才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