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2324民初574号
原告***,女,1961年12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南华县龙川镇龙旗路。
被告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
机构代码07760843-6
法定代表人**,经理。
住所:南华县龙川镇龙泉东路。
被告姚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2175406306
住所:姚安县栋川镇宝城路18号。
被告***,男,1984年12月3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普棚镇长寺村。
原告***诉被告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姚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受理,在诉讼过程中,经核实被告云南欣泰机动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姚安县兴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属本案债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8.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