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国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滨海国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津0104行初29号
原告天津滨海国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技园燕山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永,执行董事。
被告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马路708号。
原告天津滨海国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天津市消防救援总队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诉争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滨海国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伍 微
审判员 酒 源
审判员 张自然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董 雪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