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国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天津滨海国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2民终79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陈圈村。
主要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滨海国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燕山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住天津市津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胜利,天津星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滨海达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六道沟村津塘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滨海达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天津滨海达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莱州市泰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莱州市沙河镇徐家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路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路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武城县利建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路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路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天津滨海国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滨海达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莱州市泰华工贸有限公司、武城县利建达塑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314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31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6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天津滨海国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8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铁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