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6民初31407号
原代:***,男,1976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富志玻璃制品加工厂经营者,住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胜利,天津星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达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六道沟村津塘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8773942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滨海达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滨海达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莱州市泰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烟台莱州市沙河镇*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668077032Y。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路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路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胡家园街陈圈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2011600016702XM。
负责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国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燕山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9066***9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天津滨海国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告:武城县利建达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城县运河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795312445H1-1。
法定代表人:武文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莱州路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天津滨海达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莱州市泰华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胡家园街道办事处、天津滨海国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武城县利建达塑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5日立案后,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