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晨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扬州市晨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091执7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住所地扬州市。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扬州市晨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女,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与扬州市晨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091执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石立
代理审判员张弛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潘道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