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郯城县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2民初2914号
申请人: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高峰头镇蒲汪社区。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郯城县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三街驻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郯城县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郯城支行团结路分理处的账号21×××42存款,金额80万元。申请人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提供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郯城支行团结路分理处的账号21×××42存款,金额80万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2019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