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92民初1053号
原告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郯城县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郯城县郯城镇南关三。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郯城县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相松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