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2民初291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高峰头镇蒲汪社区。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郯城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郯城县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三街驻地。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与被申请人郯城县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作出(2019)鲁1322民初29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郯城县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郯城支行团结路分理处的账号21×××42存款,金额80万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递交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业宏置业有限公司郯城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郯城县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郯城支行团结路分理处的账号21×××42存款,金额8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