郯城县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郯城县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322民初7699号
原告:咸超,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郯城县。
被告:郯城县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郯城县郯城街道南关三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咸超与被告郯城县鼎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原告咸超在本院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要求不予立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咸超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