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681民初10338号
原告:浙江广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北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8985M。
法定代表人:方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顾旭初,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诸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东二路107号万达财富大厦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54245。
法定代表人:周伯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广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万达建设集团诸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广锦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广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10元,依法减半收取3905元,由原告浙江广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郦武亮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