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9309号
原告:上海阳顿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蓉、张何心,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广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方某。
原告上海阳顿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现原告上海阳顿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阳顿电气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阳顿电气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周 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林 奕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