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广锦科技有限公司

**余与浙江广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81民初6240号

原告:**余,男,197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寿怒威,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铁鹤,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浙江广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滨江北路28号。

法定代表人:方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诉被告浙江广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撤回对被告浙江广锦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46元,依法减半收取1873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293元,由原告**余负担。

审判员  许诸德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楼 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