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行、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6执复70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人):**行,男,汉族,1976年11月18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申请执行人: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

法定代表人:俞秀丽,董事长。

被执行人:绍兴市三力机械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越王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斌强,董事长。

被执行人:钱国标,男,汉族,1968年6月1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李斌强,男,汉族,1972年12月15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执行人:陈菊华,女,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

复议申请人**行因申请执行人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三力机械有限公司、钱国标、***、李斌强、陈菊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1286-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复议申请人**行称,2014年5月26日,其与申请执行人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3)绍越商初字第1608号民事判决书项下的全部权利转让给**行。同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提交变更申请执行人报告,要求将(2014)绍越执民字第128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行。其与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债务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履行了通知义务。《债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已发生效力。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时,不存在被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情形,涉及的案件也是作为担保人,且法院实际上未对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行,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仍正常营业。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越城工商银行的债权转让法律关系已经消灭,越城工商银行与本案毫无关系。综上,请求:1、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1286-7号执行裁定;2、裁定将(2014)绍越执民字第1286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变更为**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市三力机械有限公司、钱国标、***、李斌强、陈菊华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绍越执民字第1286号通知书,通知**行不予变更为该案的申请执行人。**行对不予变更申请提出异议,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4日作出(2015)绍越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行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据当时的法律规定,作出(2015)浙绍执复字第18号执行裁定。对**行变更申请执行人请求,两级法院已依据当时法律规定进行了审查。绍兴市越区人民法院对于**行变更申请执行人请求事项,再次作出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1286-7号执行裁定,程序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4)绍越执民字第1286-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晓法

审判员  杨子超

审判员  王常山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琪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