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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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6177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海,绍兴市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392号1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诉被告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