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02民初6177号 原告:***,男,196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元市苍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国海,绍兴市三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胜利东路392号16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绍兴市越城区。 原告***诉被告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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