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剪等与***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27民初10648号 原告:***,男,196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剪,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男,197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男,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造,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原告:***,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男,1984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1,男,200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2,女,2013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法定代理人:**,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男,194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女,1949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 以上十五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现羁押在金华女子监狱。 被告: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7477156887,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胜利东路392号16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剪、***、***、***、***、***、**造、***、***、**、**1、**2、***、***诉被告***、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392818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庭审中,原告***、**剪、***、***、***、***、***、**造、***、***当庭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庭当庭予以准许。 被告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在答辩期内提供答辩材料,亦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挂靠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包了苍南县城中心区萧江塘河工程一区灯塔工程,其以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义雇佣***从事干挂班组作业。经结算,结欠***干挂班组报酬392818元,并向***出具应付款凭证一份。后经催讨,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均未还款。 另查明,***因病死亡,现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父亲***、母亲***;配偶**、长子**1、长女**2。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6)浙0327刑初1327号刑事判决书、应付款凭证及本院调取关联刑事案件的证据、询问笔录、群体性工资投诉清单等证据为凭,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1、**2、***、***劳务报酬392818元; 二、九龙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给付内容***不能清偿部分向**、**1、**2、***、***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92元,公告费260元,共计7452元,***环境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中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陈 梁 ? 相关法律条文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附文: 一、不履行裁判惩戒后果警示 1.【追究刑事责任告知】义务人拒不报告财产、虚假报告财产、违反限制消费令,义务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腾退涉案房屋、土地,或具有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虚假诉讼、拒不交出执行标的或财产等抗拒执行行为的,法院将视情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诉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报告财产义务、拒不履行后果告知】执行期间,义务人必须向执行法院如实报告财产,拒不报告又不履行的,法院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罚款、拘留等措施;义务人报告财产不实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单位为被执行人,可视情同时对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予以罚款、拘留。 3.【交付车辆义务告知】义务人应当将名下的车辆等动产移交执行法院。拒不移交的,法院将予以罚款、拘留;确有正当理由无法移交的,义务人应当向执行法院书面报告车辆等动产的权属和占有、使用等情况。 4.【限制消费、强制执行措施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人民法院将对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措施(含禁止乘坐飞机、G字头高铁、在星级以上酒店消费、旅游度假、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并有权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强制性措施。 5.【特殊身份执行措施告知】义务人具有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职人员等特殊身份,执行立案后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将向其所在单位及纪律监察部门、组织人事部门通报失信行为,并严格采取惩戒、制裁措施。 6.【***行债务利息、执行费用告知】案件立案执行后,义务人除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外,还需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行金,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并应承担执行费和因执行程序产生的申请执行费、评估费、保管费等。 7.【强制执行信用污点告知】义务人未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一旦案件立案执行,义务人的被执行信息将成为信用污点,并被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各级信用信息平台记录在案。 二、执行风险告知 1.【申请保全、提供线索告知】权利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对义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尽可能地调查了解义务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下落情况,积极向法院提供义务人的财产、下落线索,以提高财产保全和送达效率,提升生效法律文书的实际执行效果。 2.【申请破产权利告知】权利人发现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企业住所地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权利人申请执行期限告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权利人应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或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4.【执行不能风险告知】申请执行具有执行风险,权利人应当有执行风险意识。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如义务人已丧失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能力,且权利人又无法对义务人进行财产举证,将可能导致案件无法执行到位。这种后果是法院与权利人都不愿意发生的,但这是当事人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在执行阶段的继续,权利人应知悉并理解此类执行不能的风险。 注:义务人是指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内容的债务人、被执行人;权利人是指享有生效法律文书赋予权利的债权人、申请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