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1民初2046号
原告: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协和路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郦**,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诸暨市晶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牌头镇工农路3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诸暨市晶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闫龙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