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绍诸调确字第712号
申请人:***。
申请人: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本院于2013年1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与申请人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与申请人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1月11日经诸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一、浙江通联网络工程有限公司应赔偿给***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元,除已支付的3500元,余款500元定于当场付清;二、***放弃其他赔偿请求。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