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建阳光发展(深圳)有限公司

某某、第建阳光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3民初23936号
原告:***,女,197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蓬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绍辉,系原告配偶。
被告:第建阳光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02号信兴广场地王大厦3F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016004。
法定代表人:李伍清,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云飞,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第建阳光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绍辉与被告第建阳光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云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事实
一、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00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9000元、精神损失费15000元。
二、案件事实。原告于2019年3月2日入职,岗位为清洁工,月平均工资2800元。双方于2019年3月9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9年3月2月至2022年3月1日,工作内容为清洁工,工作地点为深圳范围内。
被告方于2021年5月26日向原告发送信息,“因***2021年5月25日与杨昆昆两个员工上班时间打架,公司将调鸿隆广场上班,请在5月26前往现场报道,谢谢。”被告自5月27日起未前往被告指定的工作场所报到,上班。
三、仲裁裁决: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于2021年7月作出深劳人仲裁【2021】297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在深劳人仲案【2021】5851号案件的全部仲裁请求。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为原告拒绝上班的性质。原告主张被告方未通知其前往新工作场所报到。本院认为,被告方已通过短信明确告知调岗事由及具体的新工作场所,即使原告对具体通知人或新工作场所持有异议,也可及时与被告沟通、了解。因此,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主张及辩解。被告对原告的工作岗位调整符合合同约定,也未损害原告利益,属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范围。原告未依被告用工安排上班,应视为自动离职。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雨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君霞
书 记 员  叶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