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625执160号
申请执行人:郸城县祥昊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3XE73X79。
法定代表人:田永亮,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郸城县巴集乡青庄南1公里路西。
被执行人: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662495044。
法定代表人:刘志,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向阳街35号。
被执行人:赵贵军,男,汉族,1979年4月2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郸城县祥昊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赵贵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1、被执行人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自愿保证于2021年7月1日前按照(2020)豫1625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义务全部履行完毕。2、案外人郸城县天诚置业有限公司自愿为被执行人提供财产担保。3、申请人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625执1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永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