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郸城县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5民初75号
原告:郸城县**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MA44UJPF50,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孔桥中心车站西20米路南。
法定代表人:屈华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一秋,系永城市汉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167492877,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向阳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总经理。
被告:郸城县天诚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0946485280,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交通路与府西路西北角阳光大酒店350室-306室。
法定代表人:王通顺,总经理。
原告郸城县**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郸城县天诚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郸城县**商贸有限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郸城县**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6.14元,由原告郸城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耀润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闫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