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某某、郸城县祥昊商砼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豫1625执恢301号
郸城县祥昊商砼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郸城县祥昊商砼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担保人郸城县天诚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担保财产(位于郸城县西二环与广场南路交叉口西北角张号楼棚户区两户,共4套房屋),经两次公开拍卖流拍后,申请执行人郸城县祥昊商砼有限公司愿意按照流拍价格每套房屋356603元,四套房屋共计1426412元接受以物抵债。至此,申请执行人郸城县祥昊商砼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0)豫1625民初4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杨 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永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