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河南绵盛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5民初1209号
原告河南绵盛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文昌路西侧安理11公里3号楼3单元2层2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9FAG2E20
负责人:宋珂乐
诉讼代理人:宋珂乐,男,汉族,1985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城向阳街3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167492877。
负责人:刘志。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俊杰,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雷,河南覃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锦盛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后,原告河南绵盛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绵盛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5元,原告河南绵盛建设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侯良清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邓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