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5民初3300号
原告:***,男,汉族,1955年4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郸成县。
原告:***,男,汉族,1961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郎城县。
原告:崔银环,女,汉族,1968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王洪兰(曾用名:王风连),女,汉族,1975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男,汉族,1967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单城县。
原告:郑广荣,男,汉族,1948年12月21日出生,住河南郸城县。
原告:张勤,女,汉族,1973年8月14出生,住河南省。
原告:邢梅(曾用名:刘梅),女,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李素华,女,汉族,1979年7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马德龙,男,汉族,1954年3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欧行光,男,汉族,1941年6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徐红连,女,汉族,1974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男,汉族,1967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淮阝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省郸城县三益建工艮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662495044
法定代表人:罗建伟
注册地址:郸城县城郸淮路东段
被告: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曾用名郸城县建工程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57167492877。
法定代表人:刘志。
地址:河南省彰城县。
被告;河南金锦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863438185%。
法定代表人:刘得山。
地址:郸城县。
原告***、***、崔银环、王洪兰、***、郑广荣、张勤、邢梅、李素华、马德龙、欧行光、徐红连与被告**、河南三益建工有限公司、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河南金锦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崔银环、王洪兰、***、郑广荣、张勤、邢梅、李素华、马德龙、欧行光、徐红连、**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崔银环、王洪兰、***、郑广荣、张勤、邢梅、李素华、马德龙、欧行光、徐红连、**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3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原告***、***、崔银环、王洪兰、***、郑广荣、张勤、邢梅、李素华、马德龙、欧行光、徐红连、**负担。
审判长 韩 宏
审判员 李 冰
审判员 王祖宁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马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