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驻太原施工处、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27民初2494号之一
原告:***,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封丘县。
被告: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驻太原施工处;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广场6号综合公司办公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范瑞
被告: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城向阳街35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驻太原施工处、河南省郸城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910.25元,减半收取计1,955.13元。
审 判 长  丁天祥
审 判 员  杜 玲
人民陪审员  张会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穆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