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与临沂中石油昆仑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8)冀0930民初275号
原告: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孟村县辛大路付林路段。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中石油昆仑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金雀山东路379号。
法定代表人:胡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中石油昆仑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22526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多年一直存在业务关系,被告连续多年购买原告生产的弯头、大小头、三通、法兰等产品。到2017年2月4日至2017年7月28日,经双方往来函证对账,被告仍欠原告货款422526元,至今未偿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临沂中石油昆仑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货款422526元,并将上述款项汇至原告河北海浩高压法兰管件集团有限公司账户50×××92(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孟村回族自治县支行,行号:103145262408),利息原告自愿放弃;
二:被告临沂中石油昆仑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全部履行后,原告应在当日内申请法院依法解除被告临沂中石油昆仑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
诉讼费3819元,由被告临沂中石油昆仑天然气输配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