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

青岛某某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3989号
原告:青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要**,经理。
被告: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史森森,经理。
原告青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亭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