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1666号
原告:青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阜安工业园**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66737911D。
法定代表人:要**,总经理。
被告: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马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0996L。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中虹桥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胶平路东侧**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NNTJ5X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青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青岛中虹桥电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立案。现原告青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称因政府拆迁,被告已自行搬离无权占有房屋,案件已无争议标的,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