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281民初7274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0月6日生,住河北省晋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方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马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0996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决被告完整提供被告公司自2013年至2022年4月11日的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二、依法判决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29日。原告系被告股东,占股22.32833%。被告成立至今从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向股东提供过一次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也从未提请通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依据以上相关规定,原告曾于2022年4月19日向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递交了要求查账的书面申请,并要求专业会计师协助。后经多次催问,被告未予配合,原告知情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认为:法律规定股东具有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且法律并未对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时寻求其他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提供帮助作禁止性规定。同时,对于一个缺少专业知识的股东,请求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帮助查账,这也是法律给予股东查阅会计账簿请求权的应有之义。据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辩称,同意原告作为股东身份去公司查阅相关财务账簿,但不同意第三方人员介入。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据一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申请书、EMS邮寄单、中国邮政速递物流查询单各一份,证明2022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通过邮政快递寄送上述申请书,要求查阅复制相关的公司文件及财务资料,被告在15日内未安排原告进行查阅,因此产生本次诉讼。证据二被告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一份、工商登记档案一宗(14页),证明原告系被告公司股东,占股22.33%,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原告有权查阅复制相关的公司文件及财务资料,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十条,原告在查阅上述材料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29日,原告**占股22.32833%。,原告**于2022年4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申请书,要求查阅复制相关的公司文件及财务资料,被告未安排原告进行查阅。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是否有权在注册会计师参与下查阅被告财务账簿。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案件,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股东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查阅公司文件材料的,在该股东在场的情况下,可以由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根据上述规定,原告要求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被告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提供2013年至2022年4月11日的财务账簿(会计账目)、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和原告委托的注册会计师查阅。
案件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