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7576号
原告:青岛市鸿邦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马店镇西村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MA3D2CF70Q。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山东方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马店镇马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713770996L。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润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鸿邦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青岛市鸿邦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市鸿邦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岛市鸿邦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