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执5732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青岛**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510383.1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到了传票、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2021年12月3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鲁0281执573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