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281民初9619号
原告:**,女,汉族,住胶州市。
被告: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住宿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南坦村委会(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南坦村委会(居委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承担胶南市人民法院(1998)胶南经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的相应义务,向原告支付人民币30万元,被告承担自起诉之日起的迟延履行金;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中国银行胶南市支行与胶州市银河经贸公司、青岛金州电缆厂借款担保纠纷案业已审结,胶南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8日作出的(1998)胶南经二初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银行胶南支行依据该生效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经胶南法院受理,执行案号为(1998)胶南法执字第243号。2004年9月7日,中国银行胶南市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银行胶南市支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中国银行胶南市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2007年3月8日,中国银行胶南市支行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与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订债权转让协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09年1月,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锐信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东信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权转让均通过省级报纸予以公告。2013年10月9日,锐信投资有限公司与**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锐信投资有限公司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并直接通知了被告,现在**市该笔债权的合法所有人。青岛金州电缆厂在胶州市工商行政机关工商档案记载:青岛金州电缆厂于1998年12月29日被主管单位和出资人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南坦村委会(居委会)依法注销,其债权债务由改制后企业承担,改制后的企业为青岛金州电缆有限公司。根据改制资料记载,该笔债务中是漏债,应该由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南坦村委会(居委会)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的胶州市阜安街道办事处南坦村委会(居委会)的名字错误。因此,本案属于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