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汉飞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济开发区汉飞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晋1081执62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紫金山街。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汉飞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幸福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发区香邑大街以东香邑村以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山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经济开发区汉飞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晋1081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经济开发区汉飞钢构彩板工程有限公司、****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57116元,冻结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