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16执9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周广文,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刘各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刘各长村。
负责人傅军德,村主任。
申请执行人北京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刘各长村村民委员会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作出(2015)怀民初字第03925号民事调解书,达成如下调解协议: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刘各长村村民委员会给付北京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一百八十万一千八百九十一元,利息八百五十万元(以上共计一千零三十万一千八百九十一元,于二〇一六年六月三十日前给付二百万元,剩余八百三十万一千八百九十一元于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付清)。案件受理费四万一千八百零六元,由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刘各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该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于2017年4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和执行风险告知书,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即时履行前述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查询,于2017年6月8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86000元。2017年6月2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收入来源,待近期村拆迁款到位后一并结算本息,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刘各长村村民委员会暂无履行能力,且双方达成和解,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权益,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刘各长村村民委员会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胜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刘各长村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市怀柔区怀柔镇刘各长村村民委员会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邓少宇
审 判 员 施章义
审 判 员 王 淼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