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282执171号
申请执行人:南雄市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南雄市湖口镇承平村委会罗路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82707529784N。
法定代表人:汪振球,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07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南雄市。
申请执行人南雄市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17)粤028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01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执行款5474064.44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4770元。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到银行、房管所、车管所、工商所等部门进行查询,均未能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村委会进行财产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状况,已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其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
本院认为,本执行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为生效。
审判长 董国昌
审判员 周凤山
审判员 刘桥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 廖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