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茂康材料科技(常熟)有限公司与南雄市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5291号

原告:茂康材料科技(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卫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心蕊,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雄市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湖口镇承平村罗路口。

法定代表人:汪振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玲,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茂康材料科技(常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雄市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茂康材料科技(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诉讼费合计9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