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民初15291号
原告:茂康材料科技(常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卫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心蕊,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雄市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南雄市湖口镇承平村罗路口。
法定代表人:汪振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爱玲,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茂康材料科技(常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雄市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茂康材料科技(常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诉讼费合计9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