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南雄市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0282执1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南雄市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广东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年7月15日出生。
关于申请人南雄市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2月8日作出(2017)粤028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南雄市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630000元及本案执行费55550元,共计568555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总局、证券等财产,查询到***无车辆,只有小数额银行存款,本院已司法冻结,通过南雄市房产管理所查询到被执行人有房产,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已作查封处理。
2018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南雄市金叶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同意***分期履行,即在2018年10月底前付清本金1750000元,剩余余款3880000元及利息在2019年1月底付清;利息以563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6年12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日止),从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第二日起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负担。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执行人已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亦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故应作终结执行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0282民初1236号民事判决书偿还内容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