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祥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民初4050号
原告:***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白塔畈镇九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45942599752。
法定代表人:陈显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志,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玲,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江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153180188N。
法定代表人:陈从宝,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33元,减半收取25616.5元,由原告***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传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光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民初4050号
原告:***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白塔畈镇九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45942599752。
法定代表人:陈显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大志,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玲,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江店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153180188N。
法定代表人:陈从宝,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原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33元,减半收取25616.5元,由原告***达尔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传清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光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