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24民初4542号
原告: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新城区史淠航运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153180188N。
法定代表人:陈从宝。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鑫,安徽凡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占福胜,男,1971年9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
原告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占福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占福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为585元,由原告安徽成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鲁胜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东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