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继迅达电梯有限公司

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砀山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6)豫1002民初3423号
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丁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砀山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所涉电梯已检验合格。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下余电梯款。而被告至今仍拖欠原告电梯款214850元未付,故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下余款项是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电梯款21485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原告要求被告以21485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计算违约金请求有合同依据,且未超过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合同编号为1203029AH的电(扶)梯设备制作合同一份,合同约定:1、原告为被告制作电梯15台,设备价款合计2299600元。2、付款方式2.1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本合同设备总价的30%作为定金,计人民币(大写):陆拾柒万陆仟叁佰捌拾元整,直接付至本合同原告指定的账户。被告逾期给付的,则合同交付期予以顺延,价格另行协商。若合同履行,则定金抵作本合同的货款。2.2被告应在本合同交货期15天前将本合同设备总价的70%,运费的100%,共计人民币(大写):壹佰陆拾贰万叁仟贰佰贰拾元整,直接付给本合同原告指定账户。原告在收到该款且原被告双方确认现场具备安装条件后15-30日内予以发货。若被告超过此项规定的应付款日30天未付清款项的,则视作被告单方废止合同,被告已付定金不再退回,原告有权另行处理。7、合同变更和违约7.2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原告逾期交付或被告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违约方应按逾期部分电(扶)梯设备金额万分之四/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逾期滞纳金,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30%。 2012年3月6日,原被告签订电(扶)梯设备安装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安装电梯15台,价款合计423700元。1、付款方式1.1被告在设备提货之日前15天,向原告支付本合同安装总额的50%,计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壹仟捌佰伍拾元整,作为定金,原告收到定金后开始跟踪工作。1.2电(扶)梯安装调试完成,在通过当地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验收合格之日3天内,被告按照合同要求向原告支付本合同安装总额的50%,计人民币(大写)贰拾壹万壹仟捌佰伍拾元整。原告收到合同上述规定的款项后,原被告双方办理电梯移交手续。6、合同的更改、违约6.2被告应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按时付款,如被告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按时支付合同相关款项时,则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具体方法为:每延迟一周,违约金为本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不足一周的以一周计,但违约金最多不超过本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十。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电梯15台。上述电梯于2012年11月26日经宿州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检验合格。原告于2015年8月6日向被告发出对账单,确定被告共计付款2511450元,下欠214850元。被告于2015年11月11日对其实际付款2511450元等事实予以确认。被告现下余款项214850元未付,原告于2016年7月13日诉至本院。
被告砀山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电梯款21485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214850元为基数,自2012年11月30日起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四计算,总额不超过2723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23元,由被告砀山天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李若箐 人民陪审员  赵 霞
书 记 员  罗少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