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辖终1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青年路华斌楼。
法定代表人:张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陆传均,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审被告:王彬彬,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陆传均、王彬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21)皖0323民初255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一、依据被上诉人民事起诉状,本案被上诉人诉请的主要内容为返还工程垫付款和承担违约金,案件实质系追偿权纠纷或返还垫付款纠纷,并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由条件。二、本案被上诉人在民事起诉状中自认双方系内部分包关系,与工程发包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已终结,工程进度款付款方责任和付款数额已明确。在此情形下,本案双方仅存在对账和相互付款责任问题,以追偿权纠纷或返还垫付款纠纷案由审理本案更为符合案件实情。因此,本案应依据约定管辖和被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由怀远县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裁定本案由怀远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等有关证据,原审法院将本案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因案涉工程在安徽省固镇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提出,本案实质系追偿权纠纷或返还垫付款纠纷,并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由条件,应依据约定管辖和被告住所地管辖的规定确定案件由怀远县人民法院管辖等。经查,本案系因履行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有关规定;案涉合同虽约定了发生纠纷的管辖法院,但因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刁小健
审判员  朱怀甫
审判员  秦 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