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

威迩徕德电力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6民初9109号
原告:威迩徕德电力设备(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迩徕德电力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迩徕德电力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谢荣华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沈 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