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

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与湖北中塑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6民初15197号
原告: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安路61号1幢。
法定代表人:郑祥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登云,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中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当阳市王店镇双莲村8组。
法定代表人:高现甫,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塑管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1月23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532元,由原告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丽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 芬
书 记 员 董美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