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6民初17326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长寿路2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齐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建安路61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沈 晴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