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6民初2248号
原告: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
被告:南京永致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永致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中塑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