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5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芙蓉路30号。
负责人:陈霜,行长。
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鄢小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鄢小明,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
被执行人:湘潭故里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冯合明,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冯合明,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射埠镇。
被执行人:鄢水波,女,197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射埠镇。
被执行人:谭铁军,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被执行人:郭静,女,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
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与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鄢小明、湘潭故里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冯合明、鄢水波、谭铁军、郭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做出的(2021)湘0304民初19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鄢小明、湘潭故里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冯合明、鄢水波、谭铁军、郭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3月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鄢小明、湘潭故里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冯合明、鄢水波、谭铁军、郭静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鄢小明、湘潭故里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冯合明、鄢水波、谭铁军、郭静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3月4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鄢小明、湘潭故里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冯合明、鄢水波、谭铁军、郭静名下房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湘潭故里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宝塔街道双拥路99号孵化基地同舟大厦2号综合楼0401001、0401002、0401003、0301001、0301002、0301003号房产,该房产已抵押,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本院分别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查询了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鄢小明、湘潭故里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冯合明、鄢水波、谭铁军、郭静的公积金、保险信息,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保险。
就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鄢小明、湘潭故里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冯合明、鄢水波、谭铁军、郭静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2022年5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鄢小明、冯合明、鄢水波、谭铁军、郭静、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鄢小明、湘潭故里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合明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截至2022年5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金额为34000000元(利息暂未计算),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4000000元(利息暂未计算)未执行到位。鉴于未发现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鄢小明、湘潭故里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冯合明、鄢水波、谭铁军、郭静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鄢小明、湘潭故里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冯合明、鄢水波、谭铁军、郭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19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湘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鄢小明、湘潭故里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冯合明、鄢水波、谭铁军、郭静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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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刘 远
审 判 员 吕军锋
审 判 员 易金玲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喻 翔
书 记 员 谢佳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