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执恢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15号城郊新府华城2栋1单元020102号。
法定代表人:申勤,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7年8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执行人:湘潭故里居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双马工业园芙蓉东路二十号。
法定代表人:鄢小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湘潭故里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拥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湘潭高新区汇融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湘潭故里居国际大饭店有限公司、湘潭煤矿机械电器有限公司、湘潭故里居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湘潭仲裁委员会(2015)潭仲调字第9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院决定将本案指定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湘潭仲裁委员会(2015)潭中调字第97号调解书指定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亮
审 判 员 刘 波
审 判 员 蔡日总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段 雄
书 记 员 宋京桥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